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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9月15日
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复查工作见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环保专项工作及我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的有关要求,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于2007年8月29日-9月10日历时13天,出动150余人次,对全州64家国控、省控、州及县(市)重点企业的排污口规划化整治工作进行复查。通过此次复查,清理不规范的排污口15个(其中废水排污口8个,废气排污口7个),准备重新设置规范排污口标志牌133个。此次工作为我州2007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及在线监控、监测设施的安装工作打下基础,同时也强化了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
在此次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复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大部分排污单位排污口(源)没有规范整治,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国形标志》(GB15562-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有些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没有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不能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章凤制药厂。
3、有些排污单位污水排污口有多个排放口,没有统一的总污水排放口,如:德宏州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勐养糖厂、芒市糖厂,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的弄璋、龙江糖厂。
4、有些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是与外界污水排放共用一个总污水排放口,没有做到清污分流。如:云南英茂公司景罕糖厂。景罕糖厂的污水总排放口上游是景坎镇的生活污水与景罕糖厂的工业废水混流在一起,这样总排污口是不能够准确的反映景罕糖厂的排污情况的。
5、有些排污单位的排气筒没有采样口,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如:盈江光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和建议:
1、通过宣传和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标示明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管线偷排污染物,排污单位在整治排放口要进行清污分流,只能有一个废水总排放口。①对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按照《污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设置规范的、便于监测流量、流速的测流段。②对废气排放口的整治,一是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的设置要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和规范》的要求。二是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③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标准《环境保护国形标志》(GB15562-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要求全州64个排污单位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3、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控和监测等设施。
4、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单位,将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新建项目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在建设的企业,其排污口达不到规范化整治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
6、建立各排污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对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的地理位置(附排放口在厂区平面布置图的位置图)。
7、建议排污单位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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